# 虛擬貨幣搶劫案:司法認定與財產屬性探討## 引言近年來,比特幣、以太幣、泰達幣等加密貨幣逐漸爲大衆所熟知。這些數字資產雖然表現爲代碼和數據,但由於其價值、可轉讓性和獨佔性,實際上具備了財產的本質特徵。在中國,盡管相關政策明確禁止虛擬貨幣作爲法定貨幣流通使用和禁止炒作,但司法實踐中已普遍將其視爲"特定虛擬商品"或"數據型財產"。在刑事案件中,涉及虛擬貨幣的犯罪活動呈上升趨勢,主要集中在詐騙、盜竊和計算機犯罪等領域。然而,直接通過暴力或威脅手段獲取虛擬貨幣的案件相對罕見。因此,2021年發生在江西宜春的一起比特幣搶劫案引起了廣泛關注,成爲司法實踐中的典型案例,爲加密資產在刑事案件中的定性和量刑提供了重要參考。## 一、案情概述:一場未遂的比特幣搶劫計劃2021年5月,因炒幣虧損的賴某得知彭老師持有至少5個比特幣(當時每個約值25.5萬元人民幣),萌生了搶劫的念頭。他在網上發帖尋找同夥,向某主動響應。兩人在宜春會面後,在酒店制定了詳細的搶劫計劃。他們準備召集至少4人參與,以投資爲由引誘目標到偏僻地點,然後用尼龍扎帶控制受害人,索要比特幣帳戶和密碼。爲此,賴某甚至準備了7根尼龍扎帶,並繼續聯繫其他潛在參與者。然而,警方根據線索迅速採取行動,在5月11日下午將兩人當場抓獲,使得犯罪計劃尚未實施就被終止。一審法院認定兩人構成搶劫罪,分別判處賴某三年、向某一年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二審法院則認爲案件屬於搶劫預備階段,未造成實際損失,且對比特幣價值認定存疑,因此改判賴某一年六個月,向某九個月,顯著減輕了刑期。## 二、虛擬貨幣搶劫的罪名認定本案的核心爭議在於:搶劫比特幣是否構成《刑法》意義上的"搶劫罪"?法院的最終判決給出了肯定答案。搶劫罪是指以暴力、脅迫等手段搶奪公私財物的行爲。雖然比特幣本質上是一串加密數據,但它具備交換性、可轉讓性及現實市場價值,符合"廣義財物"的三大特徵:管理可能性、轉移可能性、價值性。二審法院引用了相關部門的文件,將比特幣定性爲"特定的虛擬商品",雖不具備貨幣地位,但屬於應受法律保護的"數據型財產"。因此,搶劫比特幣與傳統搶劫現金或實物在本質上並無區別,同樣侵害了他人的財產利益。盡管本案中犯罪未能付諸實施,但被告人的行爲已經構成犯罪預備。他們不僅準備了作案工具,還制定了詳細計劃,符合搶劫罪預備犯的構成要件。法院結合相關司法解釋,最終認定其行爲構成搶劫罪,但給予減輕處罰。## 三、虛擬貨幣犯罪的量刑考量:財產價值認定是關鍵在涉及虛擬貨幣的搶劫案件中,除了考慮行爲方式,"搶劫數額"的認定也是量刑的重要依據。然而,如何對加密資產進行準確估值,成爲司法實務中的一大難題。一審法院以案發時比特幣的市場價格(約25.5萬元/枚)爲基礎,認爲被告人意圖搶劫至少一枚幣,屬於"數額特別巨大",因此從重判罰。但二審法院提出了不同觀點:1. 案件未進入實施階段,沒有實際獲取財物。2. 比特幣在國內沒有合法交易市場,價格認定缺乏明確標準。3. 搶劫罪的定罪應以實際搶得數額爲依據,預謀階段難以準確界定價值。二審法院指出,對於加密資產的價值認定應遵循"損失填平"原則,以被害人實際損失爲核心依據,主要參考以下因素:1. 被害人購買價格:優先考慮,最能反映實際損失。2. 案發時交易平台價格:如無購買記錄,可參考侵害時國外平台即時價格。3. 銷贓價格:如有,可作爲輔助依據。法院同時強調,雖然我國不承認比特幣的貨幣地位,但並未禁止個人持有和轉讓。因此,被害人對虛擬資產的合法持有應當得到法律保護。最終,二審法院未採納"數額巨大"的加重處罰,而是綜合考慮了搶劫預備階段的危害性、手段和現實風險,對兩名被告人作出了相對從輕的判決,體現了司法機關在處理新型財產犯罪案件時的理性和審慎態度。## 四、結語:加密資產法律保護的未來展望本案的判決不僅爲涉及虛擬貨幣的搶劫案件提供了指導性範例,也清晰地傳達了一個信息:虛擬貨幣的財產屬性已在中國刑法實務中得到廣泛認可。在現行法律框架下,盡管比特幣等加密資產不具備貨幣屬性,但其財產價值已得到明確承認。無論是通過詐騙、盜竊、非法控制計算機系統,還是敲詐勒索、暴力搶劫,只要行爲人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實施侵害行爲,都將以財產類犯罪論處。隨着數字經濟的深入發展,涉及加密資產的刑事案件將呈現多樣化趨勢,司法機關將面臨更多新型案件和爭議。未來的法律體系需要進一步明確虛擬貨幣的法律屬性、市場估值標準以及數據與財產的界限,以建立更加統一、穩定的司法裁判規則。同時,專業人士也需要不斷學習和更新加密領域的知識,以更好地應對相關法律問題。可以預見,加密資產將逐步獲得更多法律認可和保護,而任何侵犯其持有人合法權益的行爲,也將受到法律的嚴厲制裁。
虛擬貨幣搶劫入刑:比特幣被認定爲數據型財產
虛擬貨幣搶劫案:司法認定與財產屬性探討
引言
近年來,比特幣、以太幣、泰達幣等加密貨幣逐漸爲大衆所熟知。這些數字資產雖然表現爲代碼和數據,但由於其價值、可轉讓性和獨佔性,實際上具備了財產的本質特徵。在中國,盡管相關政策明確禁止虛擬貨幣作爲法定貨幣流通使用和禁止炒作,但司法實踐中已普遍將其視爲"特定虛擬商品"或"數據型財產"。
在刑事案件中,涉及虛擬貨幣的犯罪活動呈上升趨勢,主要集中在詐騙、盜竊和計算機犯罪等領域。然而,直接通過暴力或威脅手段獲取虛擬貨幣的案件相對罕見。因此,2021年發生在江西宜春的一起比特幣搶劫案引起了廣泛關注,成爲司法實踐中的典型案例,爲加密資產在刑事案件中的定性和量刑提供了重要參考。
一、案情概述:一場未遂的比特幣搶劫計劃
2021年5月,因炒幣虧損的賴某得知彭老師持有至少5個比特幣(當時每個約值25.5萬元人民幣),萌生了搶劫的念頭。他在網上發帖尋找同夥,向某主動響應。兩人在宜春會面後,在酒店制定了詳細的搶劫計劃。
他們準備召集至少4人參與,以投資爲由引誘目標到偏僻地點,然後用尼龍扎帶控制受害人,索要比特幣帳戶和密碼。爲此,賴某甚至準備了7根尼龍扎帶,並繼續聯繫其他潛在參與者。
然而,警方根據線索迅速採取行動,在5月11日下午將兩人當場抓獲,使得犯罪計劃尚未實施就被終止。
一審法院認定兩人構成搶劫罪,分別判處賴某三年、向某一年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二審法院則認爲案件屬於搶劫預備階段,未造成實際損失,且對比特幣價值認定存疑,因此改判賴某一年六個月,向某九個月,顯著減輕了刑期。
二、虛擬貨幣搶劫的罪名認定
本案的核心爭議在於:搶劫比特幣是否構成《刑法》意義上的"搶劫罪"?
法院的最終判決給出了肯定答案。
搶劫罪是指以暴力、脅迫等手段搶奪公私財物的行爲。雖然比特幣本質上是一串加密數據,但它具備交換性、可轉讓性及現實市場價值,符合"廣義財物"的三大特徵:管理可能性、轉移可能性、價值性。
二審法院引用了相關部門的文件,將比特幣定性爲"特定的虛擬商品",雖不具備貨幣地位,但屬於應受法律保護的"數據型財產"。因此,搶劫比特幣與傳統搶劫現金或實物在本質上並無區別,同樣侵害了他人的財產利益。
盡管本案中犯罪未能付諸實施,但被告人的行爲已經構成犯罪預備。他們不僅準備了作案工具,還制定了詳細計劃,符合搶劫罪預備犯的構成要件。法院結合相關司法解釋,最終認定其行爲構成搶劫罪,但給予減輕處罰。
三、虛擬貨幣犯罪的量刑考量:財產價值認定是關鍵
在涉及虛擬貨幣的搶劫案件中,除了考慮行爲方式,"搶劫數額"的認定也是量刑的重要依據。然而,如何對加密資產進行準確估值,成爲司法實務中的一大難題。
一審法院以案發時比特幣的市場價格(約25.5萬元/枚)爲基礎,認爲被告人意圖搶劫至少一枚幣,屬於"數額特別巨大",因此從重判罰。但二審法院提出了不同觀點:
二審法院指出,對於加密資產的價值認定應遵循"損失填平"原則,以被害人實際損失爲核心依據,主要參考以下因素:
法院同時強調,雖然我國不承認比特幣的貨幣地位,但並未禁止個人持有和轉讓。因此,被害人對虛擬資產的合法持有應當得到法律保護。
最終,二審法院未採納"數額巨大"的加重處罰,而是綜合考慮了搶劫預備階段的危害性、手段和現實風險,對兩名被告人作出了相對從輕的判決,體現了司法機關在處理新型財產犯罪案件時的理性和審慎態度。
四、結語:加密資產法律保護的未來展望
本案的判決不僅爲涉及虛擬貨幣的搶劫案件提供了指導性範例,也清晰地傳達了一個信息:虛擬貨幣的財產屬性已在中國刑法實務中得到廣泛認可。
在現行法律框架下,盡管比特幣等加密資產不具備貨幣屬性,但其財產價值已得到明確承認。無論是通過詐騙、盜竊、非法控制計算機系統,還是敲詐勒索、暴力搶劫,只要行爲人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實施侵害行爲,都將以財產類犯罪論處。
隨着數字經濟的深入發展,涉及加密資產的刑事案件將呈現多樣化趨勢,司法機關將面臨更多新型案件和爭議。未來的法律體系需要進一步明確虛擬貨幣的法律屬性、市場估值標準以及數據與財產的界限,以建立更加統一、穩定的司法裁判規則。同時,專業人士也需要不斷學習和更新加密領域的知識,以更好地應對相關法律問題。
可以預見,加密資產將逐步獲得更多法律認可和保護,而任何侵犯其持有人合法權益的行爲,也將受到法律的嚴厲制裁。